各有关自治区级学会、各市科协:
为规范和完善对广西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活动的指导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培养和选拔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的作用,广西科协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条例(修订)>的通知》(科协办发青字〔2014〕40号)规定,制定了《广西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科协
2016年1月29日
附件
广西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条例(修订)>的通知》(科协办发青字〔2014〕40号)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广西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以下简称“广西学科竞赛”)是面向广西中学生开展的课外科学竞赛活动。宗旨是:向中学生普及科学知识,激发中学生学习科学的兴趣和积极性,为中学生提供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促进中等学校教学改革;通过竞赛和相关活动培养和选拔优秀学生,为参加国际学科竞赛选拔参赛选手。
第三条 学科竞赛属于公益性课外活动,是研究性学习的重要方式。鼓励学有余力、有兴趣的学生自愿参加。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域内的以下赛事:
1.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2.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复赛(省级赛区)。
3.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初赛)。
4.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5.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二、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由广西科协和有关自治区级学会共同组织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管理委员会(简称自治区奥赛委)进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广西青少年科技中心负责。自治区奥赛委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协调广西学科竞赛的各项组织工作;监督广西学科竞赛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审核广西学科竞赛的获奖学生名单。
第六条 广西学科竞赛组织实施单位由相关全国学会选定为:
1.数学竞赛:广西数学学会。
2.物理学竞赛:广西物理学会。
3.化学竞赛:广西化学化工学会。
4.生物学竞赛:广西动物学会。
5.信息学竞赛:广西计算机学会。
组织实施单位职责是:根据《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条例(修订)》、全国各学科竞赛的章程(条例)和实施细则制定广西学科竞赛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竞赛,推荐项目参加全国赛。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相关全国学会的要求发布竞赛通知,设立考点和任命各考点负责人,接收和分发试卷及负责试卷保密保管工作,根据全国各学科竞赛的章程(条例)和实施细则组织竞赛,保证赛场秩序,负责学生答卷的保密保管工作,根据相关全国学会拟定的评分标准评判成绩,将竞赛结果按规定报告相关全国学会等。
广西学科竞赛组织实施单位须接受自治区奥赛委监督,赛前提交工作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协办单位、参赛总人数(学生、领队)、各市学生名额分配及收费情况等。赛后提交工作报告。
三、竞赛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报名与资格认定。广西学科竞赛的报名及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全国各学科竞赛的章程(条例)或实施细则,由广西学科竞赛组织实施单位负责。
第八条 竞赛时间和地点。广西学科竞赛组织实施单位可根据参加竞赛学生人数和地域分布设立多个分赛点。赛点应设立在地级市以上办学条件较好、管理规范的学校或机构。设立赛点须经相关全国学会批准。各赛点的竞赛时间必须按照相关全国学会的规定统一进行。
第九条 试卷管理。学科竞赛试卷与评分标准必须按照全国各学科竞赛的章程(条例)或实施细则中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印制、分发、保管和拆封。广西学科竞赛试卷由相关全国学会按照全国各学科竞赛的章程(条例)或实施细则的要求寄发各组织实施单位。未经相关全国学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印试卷。
第十条 比赛流程与阅卷。组织实施单位负责阅卷。全国各学科竞赛的章程(条例)或实施细则须对比赛流程和阅卷工作进行详细的规范性说明,明确流程的时间点、相应工作内容及相关人员具体职责规范。阅卷坚持“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十一条 奖项评定。广西学科竞赛的成绩判定办法、获奖比例及人数、获奖证书、获奖学生名单公示等按照《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条例(修订)》执行。
四、竞赛纪律
第十二条 参加竞赛组织管理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执行《广西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及全国各相关学科竞赛的章程(条例)和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竞赛组织工作人员须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不得收受任何与竞赛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礼品或非劳务性酬金。
第十四条 参加竞赛组织管理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在了解即将启用的竞赛试题后,在开赛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不得暗示有关试题的任何信息,在竞赛答案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十五条 参加竞赛组织管理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在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竞赛成绩和奖项结果。
第十六条 参与试卷分发等组织竞赛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对竞赛试题内容保密,并签署保密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竞赛组织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子女或亲属参加竞赛者,须主动事先声明并予以回避。
五、监督与投诉及处罚
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对竞赛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包含参赛者)进行监督。与竞赛有关的组织机构的监督责任为:
1.广西学科竞赛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由相关全国学会和自治区奥赛委监督。
2.相关全国学会和广西学科竞赛组织实施单位对广西学科竞赛活动的组织执行负责,自治区奥赛委负责监督全区各项赛事活动。
第十九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相关全国学会、自治区奥赛委、竞赛组织实施单位和个人按照《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条例(修订)》进行投诉。
第二十条 有关参赛学生、组织实施单位、管理部门的违规行为应按照《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条例(修订)》进行实名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及处罚。
六、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由组织实施单位自筹。经费筹集和支出管理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参赛学生应缴纳的费用由相关全国学会根据竞赛经费筹集和支出情况进行非营利核算后确定。广西学科竞赛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各市按竞赛规则选派的参赛学生收费,不得向全国竞赛(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奖学生和广西赛区竞赛(联赛)一等奖获奖学生收取获奖证书印制费。
七、条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广西青少年科技中心负责起草和修订本办法。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听取广西各学科竞赛组织实施单位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