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实施办法 (试行)

本文发布于:
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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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进一步推动青少年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为青少年和科技辅导员搭建科技创新活动成果展示交流平台,提高广西青少年科学素质,培养优秀科技创新型后备人才,推进建设创新型国家进程。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广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广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以下简称“广西创新大赛”)是一项中小学生科技创新后备人才选拔和科技教育成果展示与交流的活动,是广西区内青少年科技爱好者的一项重要赛事。

第三条  广西创新大赛的宗旨和目的:锚定2035年建成科技强国和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目标,面向广大青少年群体,培养科学思维、创新意识、科研能力、团队合作和批判精神;弘扬科学家精神和科学精神,涵养优良学风,塑造青少年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思想品格,树立科技报国的远大理想;以赛促训、以赛代练、以赛会友,发现和培育科技创新后备人才,打造有组织成体系开展青少年科研训练、托举青年学子成长成才的平台。

第二章  基本内容

 

第四条  广西创新大赛每学年举办一届。市级竞赛组织机构可申请承办广西创新大赛终评活动,具体时间和举办地由广西创新大赛组织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广西创新大赛评选内容包括青少年科技创新作品、科技辅导员科技教育创新作品等,按相应规则组织评审和展示。终评活动期间开展一系列科学主题交流和体验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广西创新大赛的主办单位为自治区科协、自治区教育厅。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定广西创新大赛实施办法,指导和推动市级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对广西创新大赛获奖者进行联合表彰。

第七条  每届广西创新大赛设立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推荐代表组成。组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修订广西创新大赛实施办法;建立大赛组织工作领导机制,决议竞赛相关工作事项,指导、监督各市级竞赛组织开展等。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广西青少年科技中心,负责创新大赛各项活动的组织实施。

条  广西创新大赛的承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授权确定,包括广西青少年科技中心、广西科技馆等。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当届广西创新大赛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并组建相关工作团队;推动各项筹备工作的具体落实,共同提供经费等支撑保障;全面负责广西创新大赛的组织协调、赛事服务、后勤保障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广西创新大赛设立评审委员会,由广西创新大赛组织委员会负责聘请科技、教育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平、公正、独立完成评审工作,并向组织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条  广西创新大赛设立评审监督委员会,由专家和主办单位代表组成,负责制定评审纪律,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对评审结果具有最终裁定权。在申报至表彰名单公示结束前,授权广西创新大赛组织委员会秘书处接受对参赛作品资格及内容的质疑投诉,组织专家核查涉嫌违规的作品和问题,在必要时对被质疑作品的作者、指导教师及所属学校等进行质询。

十一  广西创新大赛设立科学道德和伦理审查委员会,由科研机构学科专家、教育专家和一线教育工作者组成,负责对参赛选手在参赛过程中是否遵守科学研究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等进行审查。

十二条  广西各级创新大赛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科学道德和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和干扰,公平、公正地完成评审、监督和审查工作;须严格遵守回避原则,凡涉及与参赛选手有亲属、辅导、咨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赛事公平公正情况的,不得参与大赛相关工作。

十三条  市级竞赛可参照广西创新大赛实施办法规范组织实施,明确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建立评审、监督、科学道德和伦理审查机制,落实获奖名单公示制度,接受广西创新大赛组织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各设区市科协应会同其他主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建立规范、长效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做好各市级竞赛的组织、协调、监督及保障工作。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十四  全区在校中小学生(10至17岁)均可申报作品参赛。中小学校科学教师、科技辅导员,各级教育研究机构、校外科技教育机构和活动场所的科技教育工作者均可申报科技辅导员科技教育创新作品。

十五  各市级竞赛组织机构推荐参加广西创新大赛的作品,须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参加广西创新大赛。

十六  参加广西创新大赛的申报者和申报作品应符合广西创新大赛规则限定的各项要求,按照规定的学科和作品分类等进行申报。申报者、指导教师及所在学校须签订参赛承诺书,承诺申报作品符合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规范,相关科研资源获取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  广西创新大赛通过对参赛选手的科研潜质、创新素养、研究过程和作品水平进行考察并确定获奖名单。获奖名单于终评活动结束后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综合参赛选手现场各环节评审成绩,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入围终评作品的获奖比例约为80%,其中,一等奖 15%、二等奖35%、三等奖50%,由主办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九条  每届创新大赛结束后,广西创新大赛组织委员会根据各市组织发动情况、推荐选手参加创新大赛情况等对基层赛事组织单位进行综合评定,为表现突出的单位颁发“基层赛事优秀组织单位”。

 

第六章  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十  广西创新大赛各主办单位安排专人作为大赛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及时将重要事项报告本单位相关部门和领导并协调办理相关事项。

二十一  广西创新大赛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推动大赛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

启动阶段:征求主办单位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后,以自治区科协、自治区教育厅的名义联合印发举办广西创新大赛的通知,启动竞赛活动。

申报审查阶段:接收各市级竞赛组织机构推荐的申报作品,根据科学道德和伦理审查委员会授权组织实施申报作品资格审查。

评审阶段:根据广西创新大赛评审委员会授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协调各市级竞赛组织机构组织全区入围终评的青少年和科技辅导员参加终评活动。

日常管理:根据需要提出修改实施办法的建议;组织修订竞赛规则;筹集竞赛活动经费;开展与竞赛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推广工作;对市级竞赛的开展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负责受理广西创新大赛相关质疑投诉;对下一届广西创新大赛终评活动举办地、举办时间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  市级竞赛组织机构负责本市创新大赛的组织管理工作,广泛发动和指导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和广大师生规范开展青少年科技竞赛活动,完善本级竞赛的制度规则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好竞赛作品申报、审查、评审和表彰工作,并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展示交流活动。市级创新大赛需建立创新大赛评审、监督、科学道德和伦理审查机制,并接受广西创新大赛组织委员会的监督;在竞赛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示获奖名单,并向广西创新大赛组织委员会备案;市级竞赛组织机构应按广西创新大赛组织委员会要求,做好推荐参加广西创新大赛代表和作品的审核把关,协助核实调查有关投诉,并及时据实报告调查结果。

 

第七章  监督处置

 

二十三条  广西创新大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相关单位推荐的参赛选手及大赛奖项持有异议,可向广西创新大赛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实名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及联系方式。

二十四条  被质疑作品或参赛人员违规情况的事实、性质、情节等经核实认定后,广西创新大赛组织委员会将取消相关人员参赛或获奖资格;指导教师本人及其所指导作品视情节1—3年内不得参加广西创新大赛。

二十五条  建立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督委员会和科学道德和伦理审查委员会专家评估退出机制。如发现专家在评审、监督和审查过程中存在违反评审纪律、干扰评审秩序、与竞赛相关人员有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等情况,经核实将不再聘请其参加广西创新大赛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通报专家所在单位。

二十六  市级竞赛组织过程中或由其推荐参加广西创新大赛的作品出现违规问题,市级竞赛组织部门应及时查找问题并进行整改。如经查实为市级组织单位违反大赛实施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视情节扣减其下一届广西创新大赛的参赛名额、取消市级优秀组织单位和优秀组织工作者评选资格、暂停或取消广西创新大赛推荐资格等。

二十七条  建立全区各级竞赛失信人员名单和信息共享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广西创新大赛监督工作上下贯通,形成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二十八 各赛事申报单位及参赛选手向广西创新大赛组织委员会提交申报即表示其自愿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推荐选手或参加广西创新大赛各项活动,其所有参赛行为都受本实施办法约束。

二十九  参赛选手申报的作品不得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广西创新大赛主办单位有权对参赛作品进行展览、出版、发行以及在其他公益科普活动中使用。

三十  对于参赛选手未在申报前申请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而造成的损害,或相关作品存在侵犯第三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参赛选手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广西创新大赛延期或取消举办的,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十一  本办法由广西创新大赛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规则

2.科技辅导员科技教育创新成果竞赛规则